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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


作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年05月26日 19:16 


安阳师范学院

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

(2012年12月31日安阳师范学院第三届第一次

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进一步促进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工作的规范化,依据国家《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和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河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法律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教代会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教代会每届5年,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到特殊情况,经学校党委批准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四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校工会委员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工作任务。

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 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每两年评议一次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通过的意见和建议,应形成会议决议。

第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八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依法行使指挥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积极配合校长及行政系统开展工作,调动和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大会的筹备

第九条 教代会召开前,成立在校党委领导下由党委、行政和工会有关部门人员参加的筹备领导小组。筹备领导小组由学校党委指导工会工作的负责人任组长,工会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筹备领导小组根据需要可设立组织、宣传、秘书、会务等若干工作小组。

第十条 筹备领导小组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召开教代会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进行协商,提出教代会中心议题的建议。由校工会委员会向校党委提出召开教代会的报告,经校党委审核同意,方可召开会议。

第十一条 由筹备领导小组制定代表选举方案,包括确定代表名额分配、各类代表比例、选举步骤和办法等。

第十二条 筹备领导小组提出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建议名单。

第十三条 需提交大会讨论、审议、通过或决定的文件,在正式会议前印发给代表,广泛征求意见。

第四章 代表的产生

第十四条 教代会的代表以分工会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既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又要以教学科研人员为主,其中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十六条 教代会代表的条件。凡与我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具有一定的教学、科研和管理能力,能胜任并做好本职工作;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积极从事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活动;热心为教职工办事,公正公道,作风正派;密切联系群众,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和学校整体利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代表的产生。学校按名额分配办法,将代表人数分配到各分工会。各分工会应根据代表条件和代表名额,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教代会代表的候选人名单,报本单位党组织审批后,以分工会为单位,组织教职工直接选举教代会代表。

正式代表的选举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投票选举时,各分工会的实到人数应超过应到人数的80%。代表候选人超过应到人数半数选票时,始得当选为正式代表;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人数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另行选举。如果候选人得票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可以就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确定。

第十八条 各单位选举的教代会代表,应通过校筹备领导小组组织的代表资格审查后,其代表资格方可生效。

第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党政工负责人应作为代表候选人,参加相关分工会的民主选举。

第二十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领导及有关人员作为会议列席和特邀人员。列席和特邀人员无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列席人员一般是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中层干部、离退休教职工代表;特邀人员一般是离退休的校级干部、在校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和知名人士。

第五章 代表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按照会议规定的程序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

(三)对会议议程发表意见,参加表决;

(四)对学校有关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而受压制、阻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二十三条 代表在本校内部工作调动,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参加调入单位代表团活动。代表调离或长期离校、退休或去世,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代表有违法乱纪或严重失职,经原选举或现调入单位职工讨论,获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同意,由代表团向校工会提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应加强对相关业务的学习,提高对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的认识,提高参政议政能力和水平。

第六章 提案工作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提案的征集、处理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召开前,发出征集提案的通知,确定征集起止时间。

第二十八条 提案内容主要是对学校教学、科研、管理、职工福利等方面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超出学校事务内容的不予立案。

第二十九条 提案一事一案,应由一个代表提出,两个以上代表附议,否则不予立案;也可以代表团名义集体提出。提案应包括案由、处理办法和解决措施等内容。

第三十条 提案的审核、立案。收到提案后,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审核。主要审核提案是否属学校的职权范围,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是否符合提案的技术规范。审核合格的提案,学校有条件办理、又确实需要办理的,应当给予立案。属于个人问题提案,不立案。没有立案的提案,应向提案人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 立案的提案须送交学校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交承办单位。承办单位应对提案提出的问题在一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限期予以落实,不能落实的说明原因。

第三十二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处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督促办理单位尽早办理落实。提案办理结果必须及时通知提案人,同时将登记处理结果的提案表交校工会存档备查。对提案的征集、立案、处理情况,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在下一次代表大会上报告。

第七章 预备会议

第三十三条 教代会预备会议的基本程序是:

(一)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教代会筹备情况;

(二)代表资格审查小组报告代表资格审查或代表增补情况;

(三)通过大会议题和议程;

(四)选举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

(五)校工会就教代会闭会期间召开联席会议所决定的问题向大会做出说明,提请大会确认;

(六)通过大会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十四条 预备会议一般采用举手方式进行选举或表决。

第八章 主席团

第三十五条 教代会换届时,设主席团。主席团主持换届会议。

第三十六条 主席团组成人员由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建议,成员应包括具有代表资格的学校党政工领导和各方面代表。主席团人数可根据会议规模确定。

第九章 正式会议

第三十七条 教代会正式会议的基本程序是:

大会执行主席核实出席人数,与会代表超过代表总数三分之二,方可宣布开会;

(一)校长作行政工作报告;

(二)工会主席作工会和教代会工作报告;

(三)有关负责人对提交大会审议的方案作说明;

(四)教代会提案委员会作提案工作报告;

(五)根据需要安排教职工代表发言;

(六)代表分团审议会议报告、议案,主席团根据各代表团的意见,对大会决议决定草案进行修改;

(七)对大会决议决定进行表决;

(八)教代会换届时选举教代会相关工作机构;

(九)按照有关规定评议校级领导干部。

第十章 专门工作委员会设置

第三十八条 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的设置。教代会一般设民主管理、提案、生活福利等专门工作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在校工会主持下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四十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以熟悉相关方面业务的代表为主,也可适当聘请一些非代表的教职工参加,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应由熟悉业务、有一定组织领导能力的代表担任。

第十一章 工作机构

第四十一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作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参与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根据需要组织教职工代表巡视。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向学校党委汇报教代会工作,与学校行政领导沟通代表关心关注的问题;

(五)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为教代会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工作规程自教代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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