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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院内学生奖励的若干规定


作者:学工办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年05月17日 11:3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旨在规范由学院负责组织评选的院内学生奖励和部分校级奖励。其中校级奖励主要指《安阳师范学院学生奖励条例》和《安阳师范学院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及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各项学生奖励。

第二条 本规定未包含的其他校级学生奖励评选和表彰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备案和宣传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校级学生奖励

第三条 校级学生奖励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根据学校下发名额,按照各年级实际情况进行分配,由各年级辅导员和班主任组织评选,由学工办汇总、整理、审核并在院内学生工作公告栏内公示,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由学校统一表彰,由学工办在学院二级网站发布表彰决定。

第四条 校级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优秀共青团员、文明学生必须经过班级或团支部民主评议。学工办、团委和学生会可直接提名推荐,但必须经过辅导员和班主任认可,并通过班级或团支部民主评议。

第五条 校级三好学生标兵、模范学生干部、模范团干部、先进班集体、优秀团支部、文明班级、文明宿舍由学院学工办征求各年级辅导员和班主任及学院团委、学生会意见后进行推荐。

第六条 各项校级学生奖励的评定条件除符合《安阳师范学院学生奖励条例》和《安阳师范学院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及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参加校级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模范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模范团干部、文明学生、优秀毕业生等学生个人奖励评定的,学年内不得存在以下现象:

1.存在专业必修课不及格现象的;

2.受到学院通报批评处理或受到校级纪律处分的;

3.经常性不参加学院、班级、团支部集体活动或义务劳动的。

(二)参加校级先进班集体、优秀团支部、文明班级等学生团体奖励评定的,学年内不得存在以下现象:

1.各项教学和学院集体活动考勤率多次存在本年级倒数第一现象的;

2.受到学院通报批评处理和受到校级纪律处分人次超过本班人数10%的;

3.责任区内卫生状况较差的。

第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优先推荐:

(一)参加校级及以上学科竞赛、体育竞赛获奖的;

(二)考取研究生的;

(三)获得院级同类别奖励的。

第三章 院级学生奖励

第八条 院级学生奖励分为:优秀学生、优秀团学干部、优秀学生组织和优秀宿舍等。

第九条 对获得荣誉称号的学生和团体颁发荣誉证书,荣誉证书实行编号制度并在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案,未备案的院级荣誉学院不承认其有效性。

第十条 荣誉证书编号由学生工作办公室统一编定,编号应包括大类、年度、小类、序号等内容,大类主要指学生个人奖励或学生团体奖励,年度指获奖年度,小类指具体奖项,包括院级优秀学生、优秀团学干部、优秀学生组织、优秀宿舍及其他经学工办认定并备案的奖项,序号指表彰名单中的序号。编号具体样式如“XG201501002”,其中“XG”代表学生个人奖励,“2015”代表2015年度所获荣誉,“01”代表优秀学生奖项,“002”代表表彰名单中的序号为第2个。

第十一条 各项院级学生奖励每年4月份评定,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根据学院实际情况确定名额,由学工办、辅导员、班主任、团委、学生会进行评选,由学工办汇总、整理、审核并在院内学生工作公告栏内公示,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由学院统一表彰,由学工办在学院二级网站发布表彰决定。

第十二条 院级优秀学生在辅导员或班主任的主持下,按照班级人数40%的比例进行民主推荐,评定条件为:

(一)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二)素质综合测评成绩在本班前60%,且不存在专业必修课不及格现象。

(三)严格遵守校规院级,学年内未受到学院通报批评处理或校级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院级优秀团学干部由各年级辅导员和班主任及学院团委、学生会进行推荐,也可由学工办直接推荐,评定范围为在校担任学生干部或学院一、二类(级)学生干部,评定条件为:

(一)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二)不存在专业必修课不及格现象。

(三)能履行岗位职责,学生干部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

(三)严格遵守校规院级,学年内未受到学院通报批评处理或校级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院级优秀学生组织由学工办、辅导员、学院团委、学生会按照各类团体数的50%的比例进行推荐,评定范围为院属各班级、团支部、各中心和办公室、各部口、社团、服务队等团体,评定条件为:

(一)学风、班风、团体作风优良。

(二)能履行团队职责,不存在重大工作失误。

(三)受到学院通报批评处理和受到校级纪律处分人次不超过本团体人数10%。

(四)责任区内卫生状况良好。

第十五条 院级优秀宿舍由学生会自律委和宿管分会按照院属学生宿舍数20%进行推荐,评定依据为学校和学院各项宿舍检查成绩,受到学院通报批评处理和受到校级纪律处分的不得参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未包含的各项院级学生奖励,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单独进行规范,所有院级学生奖励必须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进行备案并统一编号。

第十七条 各类学生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院级学生奖励如需进行物质奖励,由学生工作办公室进行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6年5月起执行,由物理与电气工程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上一条:物理与电气工程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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