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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作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年09月18日 16:26 


安阳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试 行)

为认真贯彻《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精神,切实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落到实处,根据《河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具体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认定范围

(一)本办法所指学生为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阶段在校生。

(二)本办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条 认定标准

符合前款的学生均纳入家庭经济困难资助体系,为保证学生获得必要的资助,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学生家庭收入状况划分为:

(一)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的,为一般困难档;

(二)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安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为特殊困难档。

第三条 认定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学校将严格工作制度,依照规范的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认定机构

(一)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并对各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进行评估。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二)各院系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系领导为组长、院系学工办主任、团总支书记和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在各院系中以年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和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学生代表应占年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在本年级范围内公示2个工作日。

第五条 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生工作处、各院系认定工作组和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一)学校全面、认真部署每个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详见附表1);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详见附表2),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二)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工作处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各院系年级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三)各院系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安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本院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年级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四)各院系认定工作小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五)各院系认定工作组对评议结果审核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书面形式向本院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书面形式向学生工作处提请复议。学生工作处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做出调整;

(六)学生工作处负责汇总各院系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安阳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汇总表》(见附件3),报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其中《安阳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汇总表》同时报送电子格式。

第六条 后续管理

(一)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进行严格管理,全面、真实、准确地记载相关信息。当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时,将及时更新,并对资助措施进行相应调整;

(二)学校和各院系每学年要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三)加强学生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实际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第七条 其他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将接受上级教育和财政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二)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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