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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与电气工程学院学生考勤制度


作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年05月14日 16:06 


(2014年5月)

考勤是学生管理的重要内容,是维护学校和学院正常教学、管理秩序的基础,是督促学生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学校或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各项活动的重要手段。考勤结果为确定学生学籍处理及奖惩评定提供重要依据。

第一章考勤内容

第一条每学期初,学生应按规定时间报到注册。考勤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自开学第一天起开始至本学期放假之日结束。

第二条凡教学计划规定、学校或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如上课、实验、实习、社会实践、早操、劳动、政治学习、军训、团学活动等各种形式的集体活动,均要实行考勤。

第三条实行考勤的各项活动,参加学生不得迟到、早退;因故不能按时或全部参加的,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

第二章日常考勤办法与要求

第四条学生考勤采用学院督查、年级检查、学生自查的办法,考勤结果通过辅导员、班主任或班委通知本人、学院发布通报等形式发布。

第五条各班应建立考勤记录册(表),由辅导员(班主任)责成班委负责本班学生的考勤工作。考勤册(表)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制作、发放、检查、归档。有关学生考勤的记录册(表)均作为档案材料存档。

第六条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应定期检查学生出勤情况,切实抓好考勤管理,每月统计各年级出勤率,定期通报各年级考勤情况,对考勤违纪学生进行处理,确保考勤结果成为学籍处理、奖惩评定的重要依据。辅导员(班主任)应亲自或督促学生干部做好考勤工作,对擅自缺勤和缺勤的学生应进行批评教育和诫勉。

第七条上课、实验、实习、社会实践等由指导老师和班级学习委员(或辅导员指定学生干部)负责;早操、劳动、政治学习、军训、团学活动等各种形式的集体活动由辅导员(班主任)和活动组织者负责考勤。班长负责将本班学生考勤情况汇总后上报本年级辅导员,各年级辅导员负责本年级学生考勤情况公布,并将结果和考勤记录(含请假条)交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第八条负责考勤的学生干部应坚持原则、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对缺勤学生的缺勤事实要详实记录。如发现考勤人员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视情节严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第四章缺勤与旷课处理

第九条学生事先不履行请假手续,缺勤15分钟以内晚来者按迟到处理,早走者按早退处理,缺勤超过15分钟者,按旷课处理。迟到或早退累计二次按旷课一次(一学时)处理。

第十条 每缺勤、旷课一节按一学时计算,旷课学时数按实际授课学时计算,擅自离校每24小时计为1天。

第十一条对旷课及缺勤学生,辅导员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一学期内无故缺勤超过4学时者,本人提交书面检查;缺勤超过8学时者,辅导员与该生家长联系共同对学生进行教育;缺勤超过12学时者,学院给予该生院内通报批评。达到《安阳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的,给予相应校级纪律处分。

弟十二条学校进行专项检查、学校或学院迎接上级检查评估、学校或学院明确指定的特殊时期专项考勤,如教学评估、小长假返校统计、周日晚点名等,由学院要求,经辅导员通知后加强检查力度,一学期内缺勤一次者,本人提交书面检查;缺勤二次者,辅导员与该生家长联系共同对学生进行教育;缺勤超过三次者,学院给予该生院内通报批评。

第五章请假与准假

第十三条学生因下列原因请假或补假,可以准假:

(一) 因病。需出具校医院或二级甲等医院诊断书、建议停课休养的;

(二) 因事。直系亲属病重、病危或丧葬,必须本人返乡的;家庭纠纷必须本人出面解决的、以及其他必须有本人参加的家庭事务的。

(三) 因灾。发生车祸、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本人不能按期返校的;

(四) 学校统一组织的各种竞赛活动,经学校主办单位证明,必须本人参加的;

(五) 其他确需请假,符合学校相关规定,经辅导员认可的。

第十四条学生因下列原因请假或补假,任何人不得准假:

(一) 自称身体不适,无明显症状、无医院诊断证明或有诊断证明但未建议停课休养的;

(二) 外出游玩或思亲返乡的;

(三) 私自参加各项活动、竞赛、培训的;

(四) 因兼职、经商、勤工助学等有偿或无偿服务的;

(五) 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五条请假必须履行相应的请假手续。请假时应持有关证明材料,经辅导员审核同意后填写《物电学院学生请假条》(一式两份),填写要规范,要写明请假理由、起止时间、家庭联系电话、个人联系电话。请假三日内辅导员(班主任)批准,四日至七日由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八日以上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批准。

第十六条《请假条》一式两份,存根由年级辅导员存档,原件请假期间由班级干部保管,考勤时向考勤人员出示。请假学生返校当天或次日凭原《请假条》到辅导员处销假。如需延长请假应再办理请假手续,不按期销假或逾期不归的,超过日期按旷课处理。

第十七条学生确因急事、急病来不及履行请假手续且符合准假条件的,可以由班级干部代为办理或事后补假。不履行请假手续,或事后补假未被批准的,皆按旷课处理,不再准假。

第十八条 任何学生不得口头请假,学生干部不得批假。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制度解释权归物理与电气工程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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