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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作者:教务处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年06月07日 09:57 


为鼓励和支持大学生参加科技创新与学术实践活动,提高大学生科学素质和人文素养,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大学生创新基金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完成研究项目设计、可行性分析、项目的运行实施以及研究报告的撰写等工作。

第二条 学校拨专款设立“大学生创新基金”,用于资助学生开展科研训练,支持学生自主进行科研训练。学生可以根据自身所长和兴趣爱好,参与教师的科研项目或资助申请项目,与教师、同学一起开展交流、相互学习、进行观摩,了解科研思维过程,发展自己的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二章 程序和条件

第三条 “大学生创新基金”的申报对象限于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第四条 “大学生创新基金”采用项目申报制,每年4月集中申报一次,项目运行时间为期一年,本年度未结项的项目负责人及指导教师不得参加下年度项目的申报。

第五条 项目申报以二级学院(部)为单位,经各院部审查后报教务处,教务处邀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同意后报请学校批准,予以立项,并给予800元的项目工作经费。

第六条 项目申报的基本程序

1.项目负责人填写《安阳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基金项目申报书》;

2.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进行初审,并提出推荐意见,报教务处进行审查;

3.教务处提请专家评审委员会论证;

4.教务处将专家评审意见报学校批准,下发立项文件和立项通知书。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收到立项通知书后,申请书即成为有约束力的协议,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须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章 过程管理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切实承担和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指导教师负责指导、协助项目负责人顺利完成项目。

第九条 各学院(部)须对项目运行过程进行监督,一旦发现项目存在违规违纪问题,应及时报教务处进行处理。教务处将适时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

第四章 结项与评奖

第十条 项目结项、评奖以二级学院(部)为单位,经各院部审查、评选推荐后报教务处,教务处将邀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同意后报请学校批准,完成结项、评奖。在评审的基础上,将设置大学生创新论坛,邀请获奖项目负责人在论坛上作报告,并将获奖成果汇集成册。

第十一条 项目结项、评奖的基本程序

1.项目负责人填写《安阳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基金资助项目结题报告》、《安阳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基金项目评审表》,并提交结项成果材料;

2.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进行初审,并提出推荐意见,报教务处进行审查;

3.专家评审委员会论证;

4.教务处将专家评审意见报学校批准,下发结项、评奖文件,颁发结项通知书、获奖证书。

第十二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将参照下述评审条件对参评成果进行论证、评奖。

特等奖:本着宁缺毋滥的原则,参评成果具有特别重要学术价值,并经专家评审具备特等奖价值;

一等奖:参评成果以论文形式发表在中文核心期刊以上,或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或取得专利,并经专家评审具备一等奖价值;

二等奖:参评成果在国家认定的CN刊物发表论文,或获得地厅级奖励,或被地厅级以上单位立项并结项,并经专家评审具备二等奖价值;

三等奖:参评成果具有完整的学术报告,并经专家评审具备三等奖价值。

第十三条 研究成果须观点明确、分析透彻、结合实际、体现创新,必须是发表在CN刊物以上的论文(有期刊原件或录用通知)、科研项目的一部分(有立、结项文件或立、结项通知书)、被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评定为获奖项目(有获奖证书)、专利授权书、研究报告等,且大学生创新基金项目负责人必须为以上研究成果的作者或参与人之一。凡正式出版和发表的研究成果,必须在显著位置注明“安阳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基金项目”字样。

第十四条 项目完成结项、评奖后,学校按照项目的获奖等级对指导教师给予不同额度的奖励。

获奖等级

特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奖励

(元/项)

3000

1400

700

400

第五章 变更与撤销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安阳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基金项目变更申请表》报教务处,并经专家评审委员会审批,否则不予结项。

1.变更项目负责人;

2.变更项目名称;

3.变更成果形式;

4.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

5.项目完成时间延期两个月以上;

6.因故终止或撤销项目。

第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学校撤销项目,并视情况对项目负责人给予相应处理。

1.研究成果有政治倾向问题;

2.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

3.与批准的项目设计严重不符;

4.抄袭已有的研究成果;

5.获准延期,但到期仍不能完成;

6.资助经费在使用过程中违反财务制度并受到处理。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由指导教师管理,经费的使用办法按照学校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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