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建设

物理与电气工程学院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作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年11月01日 16:2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我院发展党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切实保证发展党员的质量,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

第三条 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

第四条 严格程序不变通,防止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第五条 抓好根本环节,把工作重点放在对申请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上,注重思想上入党。

第六条 注重在中青年骨干教职工和优秀大学生中发展党员。

第七条 在坚持党员标准、工作原则、工作程序的前提下,解放思想,加大力度,积极发展,逐步改善和优化我院党员队伍结构,建设一支有凝聚力和战斗力的党员队伍。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

第八条 入党积极分子按照团支部推荐、党支部研究、党总支审核同意的工作程序确定。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既不能过于苛求,也不能失之过宽。入党积极分子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 递交入党申请书,对党有朴素的感情和一定的理性认识,入党愿望迫切,入党动机端正,积极靠近党组织,决心履行党员义务;

3. 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明确;工作踏实肯干,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良;

4. 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能同不良现象作斗争。

第九条 建立数量充足、素质较高的入党积极分子队伍是发展党员工作的首要环节,党支部要通过适时地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吸引、争取进步力量,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具体要求是:

1. 对提出入党申请者,要及时派人找其谈话,鼓励他们政治上的进步,保护他们的政治热情,同时要针对他们存在的缺点正确引导,提出要求和建议;

2. 对那些素质较高、表现较好、但没有入党要求的同志,要有意识地吸收他们参加一些党的活动,使他们逐步提高对党的认识,自愿提出入党申请;

3. 对大学生群体,要在新生入校以后,及时进行入党启蒙教育,激发其政治热情,引导他们积极追求进步,尽早递交入党申请书;

4. 对在中学阶段就递交过入党申请书或接受党组织培养的学生,要给予更多的关注。

第十条 党总支或党支部要在全面了解和培养教育的基础上,对入党积极分子区分为一般培养对象和重点培养对象,一般培养对象由党支部登记掌握,入党积极分子名单要向党总支或党支部全体党员公布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重点培养对象应具备如下条件:

1、 满足入党积极分子的各项条件;

2、 入党愿望迫切,入党动机端正,积极靠近党组织,决心履行党员义务,经常主动向党组织汇报思想;

3、 对于大学三年级上学期以前(包含大三上学期)确定重点培养对象,必须担任过学生干部,且工作踏实肯干,工作成绩显著(特殊情况除外);大三下学期及以后的确定的重点培养对象,不在作本项要求,但要求在平时的工作中积极配合;在重大活动或竞赛中有突出贡献的入党积极分子不作本条要求;

4、 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良,确定为重点对象的上一年度成绩应在专业前50%(大一新生和特殊情况除外)。

5、 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明确,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能同不良现象作斗争,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民主推荐支持率在70%以上。

第十一条 确定重点培养对象后,要及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收存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等材料。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被确定为重点培养对象之后,党总支或党支部应及时选派1-2名党性强并有一定工作经验的正式党员做培养联系人。 培养联系人的职责是:

1. 定期找培养对象谈心,了解其思想、学习、工作等情况,向党组织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以自己的模范行动进行言传身教,鼓励、帮助他们积极上进,端正入党动机;

2. 定期向党总支或党支部汇报培养对象的成长情况,根据培养对象的思想认识和实际表现,提出加强培养、教育的措施和意见,并按季度及时认真地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

3. 在培养对象基本具备入党条件时,适时向党总支或党支部提出将其列为发展对象的建议。

第十三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内容:

1. 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和科学发展观;

2. 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

3. 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教育;

4. 形势政策教育。

第十四条 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的途径和方法:个别谈心、参加党章和马列学习小组的学习、听党课、参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班、参加新党员宣誓仪式、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等。

第十五条 党总支或党支部每季度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考察情况如实记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每学期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进行一次全面考察,在此基础上对重点培养对象作出必要的调整。

第十六条 考察的主要内容包括:

1. 政治立场 着重考察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态度,特别是在重大政治斗争和关键时刻的表现;

2. 思想觉悟 主要看他们的入党动机是否端正,共产主义信仰是否坚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是否明确,能否为党和人民利益牺牲个人利益,对党是否忠诚老实;

3. 工作学习表现 主要看他们是否能够认真负责地做好工作,努力学习专业知识,不断提高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是否在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4. 组织纪律观念 主要看他们能否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能否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德;

5. 群众观念 主要看他们能否广泛联系群众,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

第十七条 考察的基本途径和方法是:

1. 日常考察 可通过谈话和听取培养对象个人汇报,了解他们的思想,也可找培养联系人、党员或周围群众个别征求意见;

2. 任务考察 即有意识地给培养对象分配一些工作和任务,观察其表现;

3. 活动考察 即吸收培养对象参加党的一些活动,了解他们的心得体会、思想反映;

4. 关键考察 即观察和了解培养对象在关键时刻和大是大非面前的态度和行动。

第十八条 入党积极分子就业或调离本校,党总支应负责将他们的入党申请等有关材料归入本人档案,不得私自销毁或扣留。

第三章 发展对象

第十九条 被确定为重点培养对象后,要适时参加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并及时递交学习体会。

第二十条 重点培养对象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后,在认真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持率应该在75%以上,由党支部讨论通过,党总支审查同意,可确定为发展对象,未参加党委组织部统一举办的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班的学习,或者未取得结业证书的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

第二十一条 重点培养对象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后,要进行公示和政治审查。

第二十二条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家庭主要成员、直系亲属政治历史情况。具体包括,发展对象及其直系亲属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在“文革”中的政治历史问题、1989年春夏之交的政治风波和1999年“法轮功”事件中的表现。教职工的政治历史从大学阶段调查,学生的政治历史从高中阶段调查。家庭主要成员和直系亲属主要指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父母及抚养其成长的亲属。一般情况下,未婚发展对象须调查父母和本人政治历史情况,已婚发展对象须调查父母、配偶及配偶父母和本人政治历史情况。

第二十三条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函调或外调。

第二十四条 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凡没有经过政审或政审存在问题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二十五条 发展对象的档案材料必须规范、完整,主要包括: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团组织推荐材料、《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班学员登记表》、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班结业证书复印件、外调材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安阳师院学生发展对象情况一览表》、《发展对象综合审查表》、政审综合考察报告及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对党总支上报的发展对象,党委组织部统一组织进一步考察。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予发展:

1. 学习成绩达不到良好者;

2. 受纪律处分未满一年者;

3. 行为举止不文明造成较坏影响者;

4. 工作不能尽职尽责者或者重大失误者;

5. 群众反映强烈,不宜发展者。

第二十八条 在考察的基础上,组织部研究决定发展对象名单并通知其所在党总支,发给《入党志愿书》。

第四章 接收预备党员

第二十九 发展对象要填写《入党志愿书》,党总支或党支部要进行严格把关,确保所填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规范性。

第三十条 发展对象被吸收入党,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或由党组织指定,特殊情况下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

第三十一条 党员权利受到限制的,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三十二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1. 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2. 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介绍人意见,包括被介绍人的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表现、不足与努力方向,以及对被介绍人能否入党的态度;

3. 向党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4. 被介绍人被接收为预备党员后,继续负责对他的教育和帮助,使其按期转为正式党员。

第三十三条 召开发展党员党支部大会的要求:

1. 一般应由党支部书记(或委托副书记)主持;

2. 出席会议的正式党员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一半;

3. 大会表决时,赞成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接收为中共预备党员;

4. 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三十四条 发展党员党支部大会的基本程序是:

1. 会议主持人报告出席会议的党员人数,提出开好会议的具体要求;

2. 发展对象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工作情况并向党组织说明有关问题;

3. 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的培养教育过程及其基本情况,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4. 党支部向大会报告对发展对象考察的意见;

5. 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讨论;

6. 发展对象在听取介绍人介绍、党支部考察意见及与会党员评价后,表明自己的态度;

7. 与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采取举手或无计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在表决时,入党介绍人不能投弃权票);

8. 党总支或党支部负责人进行会议总结,对接收的预备党员提出希望和要求。

第三十五条 支部大会讨论过程中,如果有人提出疑问或发现新情况,介绍人、党支部负责人应予以说明,也可由发展对象说明;如果一时解释不清,不应急于表决,待问题弄清后再进行讨论。

第三十六条 党支部大会应形成决议,决议的主要内容包括:肯定发展对象的成绩,指出存在的实质性不足,写明召开会议的时间、党员出席情况及表决结果。

第三十七条 党支部要及时将党支部大会决议填入发展对象的《入党志愿书》内,连同其有关材料一并报党总支审议,党总支审议后报党委组织部。

第三十八条 党委在审批前,要指派专人同其谈话,作进一步考察。发展学生党员原则上由党总支正、副书记谈话,发展教职工党员由党委组织部负责人谈话。

第三十九条 谈话的主要内容是:

1. 了解发展对象对党的基本知识的掌握程度;

2. 了解其为什么要求入党,考察其入党动机和思想觉悟;

3. 了解其在重大政治事件中的表现,考察其政治立场;

4. 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今后的努力方向。

第四十条 谈话人应将谈话情况和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

第四十一条 发展对象被党委批准成为预备党员后,由党委组织部通知报批的党总支,党总支负责及时通知到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未被批准入党的,由党总支做好必要的思想工作。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四十二条 党总支应及时将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及党小组,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四十三条 发展对象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必须面对党旗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党总支组织进行,党委派人参加,需要时由党委统一组织召开入党宣誓大会。

第四十四条 入党宣誓的基本程序是:

1. 唱(奏)《国际歌》;

2. 宣读参加宣誓的新党员名单;

3. 宣誓人列队面向党旗,举起右拳随领誓人宣誓,宣誓结束后宣誓人依次报出姓名;

4. 新党员代表发言;

5. 入党积极分子代表发言;

6. 党组织负责人讲话。

第四十五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算起)。

第四十六条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党总支或党支部要指派专人负责对其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并按照要求,及时填写《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

第四十七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总支或党支部应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无特殊情况,不得拖延讨论时间。对已具备党员条件的,要按期办理转正手续;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需进一步教育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党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党总支审查同意,并报院党委批准。

第四十八条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有违纪情况,或者学习出现大的滑坡、工作出现推诿以及其他不良表现时,根据情况延长预备期;有违法乱纪情况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四十九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程序是: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及时召开党员大会讨论决定、党总支审查、院党委审批。

第五十条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党支部大会的程序是:

1. 预备党员向党支部大会汇报自己在预备期内的学习和工作情况,肯定自己取得的成绩,对照党员标准,找出存在的缺点和不足,表明自己的态度和决心;

2. 党支部负责同志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情况,提出能否转正的意见;

3. 全体党员发表意见;

4. 进行表决;

5. 党支部将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

第五十一条 预备党员被批准转正后,党委组织部要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其所在党总支,党总支要及时通知本人,同时将其《入党志愿书》、预备党员考察鉴定表、政审材料、教育考察材料等存入本人党员档案。

第五十二条 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党总支或党支部要慎重对待,要有事实依据。对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要注意做好他们的思想工作,指明努力方向,继续关心他们的成长进步。

第五十三条 预备党员就业或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党总支应将教育、考察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五十四条 各党支部要高度重视发展党员工作,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党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支部组织委员和党党小组长为具体责任人。

第五十五条 各党支部每学期初要制定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学期末要进行总结,并报党总支备案。

第五十六条 实行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发展党员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并视情节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直至作出组织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由党党总支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院过去有关发展党员工作的规定和解释,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细则为准。

中共物理与电气工程学院工程学院

总支委员会

2009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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