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学生干部既是学校教育、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在学生中的组织者、协调者和执行者,又是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中坚力量。为了加强学院各类学生组织学生干部的管理,提高学生干部的综合素质,更好地发挥学生干部学院院风、学风建设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院各类学生组织包括院学工办下辖的各学生组织、年级、班级和院团委下辖各学生组织、学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等。本办法所指的学生干部是学院各类学生组织中的各类学生干部。
第二章 学生干部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学生干部享有下列权利:
(一)代表学生参与学校和学院教学、管理和服务工作,加强与学校有关部门的沟通;
(二)向学校、学院各级党政组织反映学生的要求、建议和意见,并获得答复;
(三)组织学生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活动;
(四)参加各类学生干部培训;
(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的学生依法享有的其它各项权利。
第四条 学生干部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维护学校和学院的稳定和改革与发展大局,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在思想、学习、工作、生活等各方面以身作则,发挥模范表率作用;
(二)及时传达贯彻学校、学院的决定和要求;
(三)及时向学校、学院各级党政组织反映学生的思想动态、要求、建议和意见;
(四)认真履行职务职责,高质量、高水平地开展工作;
(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的学生依法履行的其它各项义务。
第三章 学生干部的岗位职数和级别
第五条 院级学生组织可按照机构职能设置一定的学生干部岗位。院学工办下辖的各学生组织、年级、班级学生干部岗位设置及增减由院学工办研究决定,院团委下辖各学生组织、学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分会学生干部岗位设置由院团委研究决定。按照职责具体分为院级学生组织负责人、学生组织二级部门负责人、学生组织委员或干事三类(级)。
第六条 校级学生组织学生干部岗位职数:
(一)院学工办下辖的各学生组织:1.主要包括党建工作办公室、学生管理办公室、资助工作办公室、就业服务办公室、心理健康教育办公室等。2.各办公室设第一负责人1名,其他负责人1名,干事若干名。3.第一负责人为一类(级)学生干部,其他负责人为二类(级)学生干部,干事为三类(级)学生干部。
(二)年级、班级:1.各年级设年级长2名;各班级设班长1名,委员3-6名,其中学习委员、文体委员、心理健康委员必设,生活权益委员、安全信息委员和女生工作委员选设。3.年级长、班长为二类(级)学生干部,委员为三类(级)学生干部。
(三)院团委下辖各学生组织:1.主要包括学生团委、团委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社会实践部、学生团支部等。2.学生团委设学生团委副书记1名;各部(室)设第一负责人1名,其他负责人1-3名,干事若干;学生团支部设团支部书记1名,委员1-2名,其中组织委员必设,宣传委员选设。3.学生团委副书记为一类(级)学生干部,各部(室)第一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团支部书记为二类(级)学生干部,干事和团支部委员为三类(级)学生干部。
(四)院学生会:1.主要包括主席团、学生会办公室、自律委、学习部、生活部、文艺部、体育部、权益部和女生部等。2.主席团设主席1名,副主席4-5名,其中2名副主席由院团委宣传部、学生会自律委第一负责人兼任;各部设第一负责人1名,其他负责人1-2名,干事若干。3.主席团成员为一类(级)学生干部,各部第一负责人、其他负责人为二类(级)学生干部,干事为三类(级)学生干部。
(五)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分会:1.主要包括社联分会、社联分会办公室、各协会社团。2.社联分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1名;社联分会办公室设负责人1名,由社联分会副主席兼任,设干事3-6名;各协会社团设会(团)张1名,委员和干事若干。3.社联分会主席位一类(级)学生干部,副主席、办公室负责人、各协会社团会(团)长为二类(级)学生干部,干事和委员为三类(级)学生干部。
(六)学院学生组织主席团(简称主席团)由院学生团委副书记、学生会主席、学生会副主席、社团联合会分会主席组成。
第三章 学生干部的选拔与任用
第七条 学生干部实行任期制,原则上每届任期为一年,可连选连任,各学生组织主要学生干部连续担任同一职务不得超过两届。新任职学生干部试用期为一个月。
第八条 学生干部任职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
(一)基本条件:
1.思想政治好。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道德品质好。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精神面貌积极向上,作风正派,纪律性强,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
3.学习成绩好。具有认真、进取、勤奋的学习态度、敢于创新的能力和良好的学习成绩。在竞聘时无重修课程。
4.综合素质强。实践工作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能够胜任本职工作,在各方面都能以身作则,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在同学中有良好口碑和较高威望。
(二)任职资格:
1.学生干部应为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院团委学生干部同时应是共青团员。党建办负责人同时应为中共党员、预备党员或入党积极分子。
2.一类(级)学生干部,原则上应具有在校、院各级学生组织一年或一年以上以上学生干部经历。
3.院级学生干部,除本规定特殊规定外,原则上不得兼任院内其他学生干部职务。在征得院学工办和院团委同意后可兼任校级各类学生干部。
第九条 学生干部选拔原则:
(一)学生干部的选拔和任用坚持民主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一类(级)学生干部的选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或辅导员推荐,院学工办和院团委联合酝酿、研究、确定拟任人选,由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产生。
(三)院学工办下辖的各学生组织二类(级)学生干部和年级长的选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或本组织负责人推荐,辅导员酝酿、确定拟任人选,院学工办审核通过产生,报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四)院团委下辖各学生组织、学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分会二类(级)学生干部的选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或组织推荐,主席团酝酿、研究,征求辅导员意见后确定拟任人选,院团委审核通过产生,报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五)三类(级)学生干部的选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或组织推荐,通过公开竞聘,本组织负责人研究、确定拟任人选,主席团审核通过产生,报院学工办或院团委备案。
(六)班级和团支部二类(级)、三类(级)学生干部的选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或组织推荐,通过班级或团支部内公开竞聘,辅导员和班主任征求主席团意见后研究、确定拟任人选,院学工办或院团委审核通过产生,报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四)学生干部在任职前须进行公示;
(五)特殊情况下,经组织推荐,院学工办或院团委可直接任用二类(级)学生干部,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可直接任用一类(级)学生干部。
第十条 学生干部选拔基本程序:
(一)发布公告。由院学工办、院团委联合公布学生干部岗位、报名资格条件、选拔的基本程序和方式。
(二)自主申报和组织推荐。学生根据自身条件对照公告内容,自主申报岗位。学院各二级学生组织可在征询本组织学生干部本人意见基础上,向学院推荐符合选拔要求的学生干部。
(三)资格审查。院学工办、院团委根据学生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职务的职责要求,对自主申报或组织推荐的学生干部人选进行资格审查。
(四)公开竞聘。需要进行公开竞聘的,一类(级)学生学生干部由院学工办和院团委组成换届工作小组进行。二、三类(级)由辅导员、班主任和主席团组成换届工作小组进行。
(五)酝酿推荐。根据报名、资格审查、公开竞聘情况,对人选进行酝酿,产生拟聘人选推荐名单。
(七)研究确定拟任人选。研究确定拟任人选时应广泛征求意见,结合酝酿推荐和平时表现情况。
(八)任职公示。由院学工办和院团委在学院主要宣传媒介上进行任职公示。
(九)发文聘任。公示无异议后,由院学工办和院团委发文聘任,一、二类(级)学生干部颁发聘书。
第四章 学生干部的教育与培养
第十一条 学生干部任职期间,应接受一定的培训。学生干部的培训情况是任免、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学生干部培训按层次可分为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青年共产主义学校、团学干部培训班、学生组织日常业务培训等。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和青年共产主义学校培训由校团委组织实施。团学干部培训班由院团委组织部负责实施,培训时间原则上为每学年20个课时,培训对象为一、二类(级)学生干部。学生组织日常业务培训由各学生组织负责。
第十三条 对培训合格的学生干部院团委将颁发结业证书。对培训中表现优秀的学员进行表彰,结合平时工作情况和定期考核结果,推荐优秀干部参加校级以上学生干部培训。
第五章 学生干部的考核和奖惩
第十四条 学生干部的考核工作每学期进行一次,在每学期第九、十周开展。主要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量化考核。考核结果为优秀者,可参加院级以上“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具体考核办法参见《物理与电气工程学院学生干部考核细则》。
第十五条 学生干部每学期考核后,可根据考核结果予以综合测评加分。具体加分办法参见《物理与电气工程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
第十六条 对未恪尽职守,不能很好履行职责的学生干部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撤销职务、劝退等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免职。
(一)违反学校相关管理制度,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法律法规制裁的。
(二)在学生中威信较低,不能起表率作用,辅导员和班主任明确提出不宜再担任现职的。
(三)由于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不宜再担任现职的。
(四)学生干部因社会工作等原因,影响学习,成绩明显下降,一学期有2门以上(含2 门)必修课课程重修的;
(五)考核为“不合格”的。
免职程序如下:
(一)所在学生组织召开负责人会议,对该学生干部的情况进行充分讨论。形成免职决议后,报上级组织批准。
(二)上级组织作出批复后,由所在组织通报免职结果,并存档备案。
第十八条 学生干部任期未满提出辞职的,辞职程序如下:
(一)学生干部提出申请,交所在学生组织;
(二)学生组织接到学生干部辞职报告后,召开负责人会议讨论,提出意见,并报上级组织批准审核;
(三)上级组织批复后,申请人方可交接离任。未经批复,申请人不得擅离职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物理与电气工程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