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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与电气工程学院关于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和党员发展对象培训的补充规定


作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年04月14日 10:41 


(2015年4月14日试行)

为切实加强对党员发展的培养和教育,严把发展党员质量关,结合学校和我院党员发展工作实际,经学院党委研究,决定对我院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和党员发展对象培训工作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学院党委应在学校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和党员发展对象培训班开班前召开党委会,专项审核学员资格,研究部署相关培训工作,安排专人对学员进行集体谈话和宣讲《物理与电气工程学院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本补充规定。

二、为控制总量,提高质量,学院党委根据培训班学员考试情况,选择成绩靠前的学员进行下一阶段的培养和考察。未进入下一阶段培养和考察的学员,鼓励其继续学习党的理论知识,安排参加下期同类培训,重新进行考核。

1.筛选比例和名额由学院党委会根据当期培训整体成绩进行确定,一般保持在60%左右。

2.筛选时重新学习学员和本期学员一并考虑。

3.需重新学习学员不占用本期培训班学员计划数,由学院党委派专人与学校党校协调重新学习学员培训和考试事宜。

三、参加学校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或党员发展对象培训班的学员,笔试成绩和总成绩均合格,授予党校结业证。总成绩合格但笔试成绩不合格的,暂不发放党校结业证,由学院党建办暂代保管,待重新学习且合格后发放。

四、学院党委应在每次培训前公示参加学习学员名单,在培训后公示进入下一阶段培养和考察的学员名单。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学员,经学院党委调查后属实的,取消该学员培训资格或暂不考虑下一步培养和考察。

五、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物理与电气工程学院党委进行具体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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