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使我院发展党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切实保证发展党员的质量,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安阳师范学院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第五条 在高中、专科阶段或原学习工作单位曾递交过入党申请书的,应重新向我院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第六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团支部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党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院党委审核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第七条 入党积极分子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年满十八周岁;
(二) 递交入党申请书半年以上;
(三) 思想政治素质较高,综合表现较好;
(四) 学习成绩优良,最近一年内无补考科目;
(五) 无违规违纪等现象;
(六) 经过本班或本团支部民主推荐,或党支部内正式党员实名推荐。
第八条 党支部应采取安排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学校或学院党委组织的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生的信念。
第九条 党支部要在全面了解和培养教育的基础上,对入党积极分子区分为一般培养对象和重点培养对象,一般培养对象由党支部登记掌握,重点培养对象名单要向我院全体党员公布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重点培养对象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 满足入党积极分子的各项条件;
(二) 参加过学校或学院党委组织的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并合格结业;
(三) 曾担任过学生干部,且工作踏实肯干,工作成绩显著;或在重大活动或学科竞赛中表现突出;或学习成绩突出,能在各方面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四) 近一年内学习成绩在本班前50%;
(五) 在团支部内民主推荐支持率在70%以上。
第十条 在高中、专科阶段或原学习工作单位已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且参加过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并取得结业证的,经党支部审查、学院党委同意,可不再参加学校或学院党委组织的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
第十一条 确定重点培养对象后,要及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收存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团组织推荐材料、《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班学员登记表》、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班结业证书复印件等材料。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被确定为重点培养对象之后,党委或党支部应及时选派1-2名党性强并有一定工作经验的正式党员做培养联系人。 培养联系人的职责是:
(一) 定期找培养对象谈心,了解其思想、学习、工作等情况,向党组织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以自己的模范行动进行言传身教,鼓励、帮助他们积极上进,端正入党动机;
(二) 定期向学院党委或党支部汇报培养对象的成长情况,根据培养对象的思想认识和实际表现,提出加强培养、教育的措施和意见,并按季度及时认真地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
(三) 在培养对象基本具备入党条件时,适时向学院党委或党支部提出将其列为发展对象的建议。
第十三条 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的途径和方法:个别谈心、参加党章和马列学习小组的学习、听党课、参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班、参加新党员宣誓仪式、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等。
第十四条 党支部每季度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考察情况如实记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每学期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进行一次全面考察,在此基础上对重点培养对象作出必要的调整。
第十五条 考察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政治立场 着重考察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态度,特别是在重大政治斗争和关键时刻的表现;
(二) 思想觉悟 主要看他们的入党动机是否端正,共产主义信仰是否坚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是否明确,能否为党和人民利益牺牲个人利益,对党是否忠诚老实;
(三) 工作学习表现 主要看他们是否能够认真负责地做好工作,努力学习专业知识,不断提高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是否在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四) 组织纪律观念 主要看他们能否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能否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德;
(五) 群众观念 主要看他们能否广泛联系群众,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
第十六条 考察的基本途径和方法是:
(一) 日常考察 可通过谈话和听取培养对象个人汇报,了解他们的思想,也可找培养联系人、党员或周围群众个别征求意见;
(二) 任务考察 即有意识地给培养对象分配一些工作和任务,观察其表现;
(三) 活动考察 即吸收培养对象参加党的一些活动,了解他们的心得体会、思想反映;
(四) 关键考察 即观察和了解培养对象在关键时刻和大是大非面前的态度和行动。
第十七条 入党积极分子就业或调离本校,党支部应负责将他们的入党申请等有关材料归入本人档案,不得私自销毁或扣留。
第三章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八条 重点培养对象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后,在认真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符合发展条件的,由党支部委员会讨论通过,学院党委审查同意,可确定为发展对象。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
(一) 近一年内学习成绩不在本班前50%的;
(二) 受院内通报批评未满一年的;
(三) 受校级违纪处分,处分撤销未满一年的;
(四) 工作不能尽职尽责者或者存在重大失误,班主任、辅导员认定不适合发展的;
(五) 群众反映强烈,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提出不适合发展的。
第二十条 重点培养对象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后,要进行公示和政治审查。
第二十一条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家庭主要成员、直系亲属政治历史情况。具体包括,发展对象及其直系亲属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在“文革”中的政治历史问题、1989年春夏之交的政治风波和1999年“法轮功”事件中的表现。教职工的政治历史从大学阶段调查,学生的政治历史从高中或专科阶段调查。家庭主要成员和直系亲属主要指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父母及抚养其成长的亲属。一般情况下,未婚发展对象须调查父母和本人政治历史情况,已婚发展对象须调查父母、配偶及配偶父母和本人政治历史情况。
第二十二条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函调或外调。
第二十三条 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凡没有经过政审或政审存在问题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二十四条 发展对象的档案材料必须规范、完整,主要包括: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团组织推荐材料、《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班学员登记表》、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班结业证书复印件、本人自传、外调材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安阳师院学生发展对象情况一览表》、《发展对象综合审查表》、政审综合考察报告及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发展对象被吸收入党,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或由党支部或学院党委指定。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支部委员会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二十六条 对学院党委上报的发展对象,学校党委组织部将统一组织进一步考察和预审。
第二十七条 发展对象应参加学校或学院党委组织的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三天或二十四个学时,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除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八条 在考察和预审的基础上,学校党委组织部研究决定发展对象名单并通知其所在学院党委,发放《入党志愿书》。
第二十九条 发展对象要填写《入党志愿书》,党支部要进行严格把关,确保所填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规范性。
第三十条 经学院和学校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党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三十一条 召开发展党员党支部大会的要求:
(一) 一般应由党支部书记(或委托副书记)主持;
(二) 出席会议的正式党员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正式党员人数的半数;
(三) 表决时赞成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正式党员人数的半数,才能接收为中共预备党员;
(四) 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三十二条 发展党员党支部大会的基本程序是:
(一) 会议主持人报告出席会议的党员人数,提出开好会议的具体要求;
(二) 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三) 入党介绍人介绍该发展对象的培养教育过程及其基本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四) 党支部委员会向大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五) 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讨论;
(六) 发展对象在听取介绍人介绍、党支部考察意见及与会党员评价后,表明自己的态度;
(七) 与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采取举手或无计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八) 会议主持人进行会议总结,宣读大会形成的决议,对接收的预备党员提出希望和要求。
第三十三条 支部大会讨论过程中,如果有人提出疑问或发现新情况,介绍人、党支部负责人应予以说明,也可由发展对象说明;如果一时解释不清,不应急于表决,待问题弄清后再进行讨论。
第三十四条 党支部大会应形成决议,决议的主要内容包括:肯定发展对象的成绩,指出存在的实质性不足,写明召开会议的时间、党员出席情况及表决结果。
第三十五条 党支部要及时将党支部大会决议填入发展对象的《入党志愿书》内,连同其有关材料一并报学院党委审议,学院党委审议后报党委组织部。
第三十六条 学院党委在审批前,要指派专人同其谈话,作进一步考察。发展学生党员原则上由党委书记、副书记谈话,发展教职工党员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人谈话。
第三十七条 谈话的主要内容是:
(一) 了解发展对象对党的基本知识的掌握程度;
(二) 了解其为什么要求入党,考察其入党动机和思想觉悟;
(三) 了解其在重大政治事件中的表现,考察其政治立场;
(四) 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今后的努力方向。
第三十八条 谈话人应将谈话情况和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
第三十九条 发展对象被学校党委批准成为预备党员后,由学校党委组织部通知学院党委,学院党委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负责及时通知到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未被批准入党的,由党支部做好必要的思想工作。
第五章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四十条 学院党委应及时将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四十一条 发展对象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必须面对党旗宣誓;入党宣誓仪式由党支部组织进行,党委派人参加,需要时由党委统一组织召开入党宣誓大会。
第四十二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算起。
第四十三条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党支部负责对其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并按照要求,及时填写《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
第四十四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无特殊情况,不得拖延讨论时间。对已具备党员条件的,要按期办理转正手续;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需进一步教育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党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学院党委审查同意,并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四十五条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存在以下情况的不能按期转正:
(一) 存在违反党纪或违法乱纪情况的;
(二) 近一年内学习成绩不在本班前70%的;
(三) 不参加组织活动,工作不积极,党支部委员、班主任、辅导员认定不适合按期转正的;
(四) 群众意见较大,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明确提出不适合按期转正的。
第四十六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程序是: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及时召开党员大会讨论决定、学院党委审查、学校党委审批。
第四十七条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党支部大会的程序是:
(一) 预备党员向党支部大会汇报自己在预备期内的学习和工作情况,肯定自己取得的成绩,对照党员标准,找出存在的缺点和不足,表明自己的态度和决心;
(二) 党支部委员会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情况,提出能否转正的意见;
(三) 全体党员发表意见进行表决;
(四) 党支部大会形成决议,并将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
第四十八条 预备党员被批准转正后,党委组织部将审批结果通知学院党委,学院党委通知其所在党支部,党支部要及时通知本人,同时将其转正申请、《入党志愿书》、预备党员考察鉴定表、教育考察材料等存入本人党员档案。
第四十九条 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学院党委和党支部要慎重对待,要有事实依据。对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要注意做好他们的思想工作,指明努力方向,继续关心他们的成长进步。
第五十条 预备党员就业或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党委应将教育、考察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第六章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五十一条 各党支部要高度重视发展党员工作,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党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支部组织委员和党小组长为具体责任人。
第五十二条 各党支部每学期初要制定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学期末要进行总结,并报学院党委备案。
第五十三条 实行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吧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将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由中共物理与电气工程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院过去有关发展党员工作的规定和解释,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细则为准。
中共物理与电气工程学院党委
201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