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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师范学院就业工作考评细则


作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年11月07日 11:20 


安阳师范学院就业工作考评实施办法

一、考评目的

为适应高校大学生就业工作形势的发展变化,进一步提高学校毕业生就业率和就业质量,强化就业工作对专业建设、人才培养质量的反馈作用,促进就业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学校就业工作实际需要,特制定本考评办法。

二、考评对象

就业工作考评对象为各教学二级学院。

三、考评内容

(一)日常工作(30分)

1.日常就业管理。毕业生手续办理认真及时、上报(交)材料、数据准确无误;毕业生跟踪调研工作落实并撰写调查报告;抓好就业指导课的具体落实环节;

2.双选活动。冬季、春季大型双选会邀请单位数分别≥5家、8家;举办专场招聘会≥4次/年,参会单位数≥8家/年;

3.就业信息化建设。建有网上就业信息发布专栏,通过各种媒体发布就业信息、通讯≥20条/年;学生绑定学校就业平台“豫北高校就业”人数达到100%;

4.技能培训和竞赛活动。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学校就业创业竞赛活动、职业技能培训等,鼓励学生考取相关资格证书,获得各类资格证书人数/毕业生总人数≥55%;

5.就业科研工作。年度内有就业创业相关论文公开发表、课题结项、获奖;

6.困难毕业生帮扶。有规范的困难毕业生帮扶档案、有一对一帮扶措施,效果良好。

(二)重点工作(70分)

1.就业率。确保就业率稳中有升,硕士研究生初次就业率≥90%,本科生初次就业率≥85%,专科生初次就业率≥80%(截止8月10日);硕士研究生年终就业率≥95%,本科生年终就业率≥93%,专科生年终就业率≥90%,(截止12月10日);

2.就业真实性。明确责任,精心组织,做好毕业生就业状况的核查工作,确保上报就业率真实有效;

3.就业基地建设。毕业生人数在300人以下的学院,新建就业基地≥1个/年,当年毕业生人数在300人以上学院,新建就业基地≥2个/年;在基地安排毕业生就业人数≥5%;

(三)加分项(其它5分)

1.就业创业竞赛活动

引导学生积极参加国家、省、校级就业创业竞赛活动并取得优异成绩。

2.创新工作

在创新就业工作渠道、培育就业工作品牌、树立就业工作典型、打造就业工作亮点等方面有新思路、新举措、新成效。

四、考评原则及办法

1.学校就业工作考评由学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具体事宜的实施,坚持日常检查和年终集中考评相结合的原则。

2.日常考评贯穿全年,过程考核、阶段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年终考评时间一般放在每年的12月份至下年元月之间进行。

3.本考评分值满分105分。其中基本分数为100分,另有加分项5分。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进行排名,如出现相同分数,优先考虑基本项得分较高者。

4.如在毕业生离校期间出现重大违纪、违规事件,取消该学院评先资格。

5.考评小组成员由主管就业工作的校领导、专家、各学院就业工作主管领导及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共同组成,评估结果由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汇总,上报学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在全校公示。

五、奖惩办法

1.考评结果纳入各二级学院年终考核;

2.每年评选“安阳师范学院就业工作先进单位”6个。根据学校就业工作考评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对在学生就业创业指导、服务、管理等方面成绩突出,学生满意度高,年终就业率和就业质量稳步提升且排在全校前列的学院,按以下方案增加就业经费:第一、第二名:3000元+毕业生人数*10元;第三、第四名:3000元+毕业生人数*8元;第五、第六名:3000元+毕业生人数*5元。

3.每年评选“安阳师范学院就业工作先进个人”并纳入学院表彰。在就业服务、就业指导、市场开拓、推荐毕业生就业等方面有突出表现,取得显著成效,经基层单位推荐,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学校颁发“就业工作先进个人”荣誉证书,并由学院统一表彰奖励。

4.设立重要方向就业提高奖。对升学率、特岗教师、招教考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参军入伍就业率比本学院前三年提升5个百分点以上的学院,以及推荐到东南沿海等地综合性就业基地就业学生人数比本学院前三年增加一倍以上的学院,均可增加就业工作经费20%。

5.从严处理就业率弄虚作假行为。发现虚假就业协议书,扣除相应分数的同时,每例核减就业率一个百分点,被上级通报批评的,取消当年参评就业工作先进单位资格。

6.对就业率排在学校后三名且就业率低于全校平均就业率10个百分点的学院,主管就业工作校领导约谈学院党政领导,且取消该学院及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7.在学生就业指导服务及就业市场开发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参照附件二(《安阳师范学院就业特殊贡献奖评选工作实施方案》)给予就业特殊贡献奖。

六、附则

1.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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