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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与电气工程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细则


作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年11月20日 10:27 


物理与电气工程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细则

(2014年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争先创优、发展特长、求实创新,引导学生在知识、能力、素质等各方面协调发展,根据《安阳师范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由每年的9月份至次年9月份为周期开展。每年9月份为上一学年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汇总和最终公示阶段,毕业年级提前至5月份进行。

第三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内容包括基本素质(G1)、课程学习成绩(G2)、实践与创新能力(G3)三部分。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G1×25%+G2×60%+G3×15%。

第四条 我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以年级为单位进行。各年级应每月初公示本年级学生上月实践与创新能力评分(G3),每学期初公示本年级学生上学期课程学习成绩评分(G2),每学年初公示本年级学生上学年基本素质评分(G1)。

第二章 基本素质测评

第五条 基本素质测评(G1)最低分值为60分,满分为100分,针对学生参加的教育环节、课外活动、日常表现、素质状况等实际情况,采取班级评议、班主任(辅导员)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分。G1=基础分+班级评分+班主任(辅导员)考核评分。

第六条 基本素质测评的基础分为60分;班级评分为0—30分,由本班级班委会根据学院或本班的班级管理规定进行评分,每位学生的评分应有事实依据、活动记录或材料证明;班主任(辅导员)考核评分为0—10分。

第三章 课程学习成绩测评

第七条 课程学习成绩是指学生所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考核成绩,若课程成绩评定为优、良、中、及格、不及格的,则分别换算为95、85、75、60、50分。参加补考或重修的,按成绩单显示的第一个成绩计算。

第八条 实行学分制的按一学年获得学分课程的“学分加权成绩”的平均分计算。非学分制的按一学年课程的平均成绩进行计算。

学分制:G2=(课程1成绩×课程1学分+课程2成绩×课程2学分+……+课程n成绩×课程n学分)/(课程1学分+课程2学分+……+课程n学分)。

非学分制:G2=(课程1成绩+课程2成绩+……+课程n成绩)/n。

第四章 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

第九条 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分(G3)满分为100分,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原始分由综合实践积分和学生工作加分两部分组成。

G3=(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原始分×100)/本班最高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原始分,

其中: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原始分=本学年综合实践积分+学生工作加分。

第十条 综合实践积分评分标准参照《安阳师范学院本科生综合实践环节考核及标准》。

第十一条 学生工作加分每学年末进行一次性加分,兼职学生干部只计最高分项,不重复累加。具体加分标准为:

1.校级学生组织负责人+15分;

2.校级学生组织部门/分部负责人、学院一级(类)学生干部+10分;

3.学院二级(类)学生干部+7分;

4.学院三级(类)学生干部、宿舍长、各类信息员等+5分;

5.其他学生参加学生工作的加分,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核定后进行加分;

6.任期不满一年的,由学院学生办公室核定后进行加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的具体应用如下:

1.学生各类奖学金评定的主要依据;

2.各类评优评先、组织发展的基本依据;

3.毕业生鉴定、就业推荐、与学生家长沟通等工作的基本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凡在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或在测评工作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取消本人本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在公示期内发现计算错误的经核实后可更正,最终公示期后不再更改。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起执行,由物理与电气工程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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