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校有权授予的学士学位,按文学、法学、教育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经济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分别授予。
第二章 授予条件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学习期间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安阳师范学院学生守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有关规定;
(二)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达到本专业总学分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毕业论文(设计)、教育实习或教学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担负教育教学、管理及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四条本校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违法乱纪,品行不端者;
(二)考试作弊者;
(三)受记过及以上处分,毕业前未解除处分者;
(四)毕业论文(设计)涉嫌作假,经调查认定情况属实者;
(五)因其他原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三章 学位授予程序、审批与撤销
第五条各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对本院系应届毕业生中的学士学位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由院系组织专人,对每个毕业生的学业成绩、实习、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奖惩情况等材料进行审核,就是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提出建议。
第六条各院系负责填写《安阳师范学院本科毕业生学位授予情况审定一览表》,经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审查,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主席、分管教学副院长、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秘书签字,在各院系公示、无异议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第七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须2/3及以上委员到会方为有效),对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拟同意授予学士学位者进行审议:对符合条件者批准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对其中有争议者进行讨论认定,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委员总人数的2/3及以上通过者授予学士学位,并报上级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各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结果,组织符合授予条件者填写《安阳师范学院学士学位评定情况表》。
第九条已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如在毕业离校前又有严重违纪行为且影响恶劣,经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研究同意,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批准,可撤消其学士学位。
第十条根据本细则第四条之规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毕业时考取全日制统招硕士研究生者,经本人申请,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研究同意,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票决通过后可授予其学士学位。
第四章 双学位授予
第十一条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本科毕业生辅修了我校跨学科专业双学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以下条件者,经学校审查通过,授予其辅修专业所属学科学士学位:
(一)获得了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二)就读期间无考试作弊记录;
(三)无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学习期间,全部课程(含实践环节)和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毕业创作)成绩合格。
第十二条双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个人申请;
(二)双学位专业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负责审核学生的课程成绩、毕业论文(设计)及实践教学环节、毕业鉴定等材料,提出拟授予双学位学生名单;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对申请条件合格者授予双学位并颁发证书。
第五章 学位授予异议事项处理
第十三条学生对学位授予的结果有异议,可向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提出书面意见,由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进行调查核实,提出书面建议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处理意见由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通知学生本人。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十四条参加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人员应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坚持标准,严肃认真,保证工作质量。
第十五条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严重违反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行为,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撤消已授予的学士学位,并对有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根据河南省学位委员会规定,对已毕业离校的往届毕业生一律不再补授学位。
第十七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实行学分制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自2011级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开始施行。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