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争先创优、发展特长、求实创新,引导学生在知识、能力、素质诸方面协调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每学年开展一次,每年的9—10月进行,毕业班在毕业前开展最后一学年的综合测评工作。
第三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素质(G1)、课程学习成绩(G2)、实践与创新能力(G3)三部分,每一部分及测评结果均按百分制计算。
测评成绩= G1×25% + G2×60% + G3×15%。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正式注册的学生。
第二章 基本素质测评
第五条 基本素质测评的内容及要求
(一)思想道德修养。主要考察政治态度、法纪观念、集体观念、道德品质以及生活态度。基本要求:政治立场坚定,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顾全大局,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维护集体荣誉;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诚实守信,乐于助人;爱护环境,讲究卫生,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发扬艰苦奋斗精神,生活俭朴。
(二)人生规划。主要考察大学生涯设计和职业生涯规划情况。基本要求:以就业为核心,以“技能培养、考研、考公务员”为导向,制定有明确的目标规划并付诸实施,措施得力。
(三)学习态度。主要考察平时对待课程学习的态度和学风。基本要求:学习态度端正,遵守学习纪律,谦虚好学,刻苦认真,在努力完成各项学习任务中树立良好学风。
(四)身心健康。主要考察参加体育锻炼情况、生活适应能力和在面临困难、挫折时的心理表现及心理调适能力。基本要求:积极参加早操、课外体育锻炼和体育竞赛活动,体质测试成绩合格;积极掌握心理卫生的基本知识,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努力增强挫折耐受力、情绪控制力和社会适应力。
第六条 基本素质测评(G1)100分,针对学生参加的教育环节、课外活动、日常表现、素质状况等实际情况,采取学生民主评议、班主任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根据基本素质测评的四个方面,分项进行评分,各项之和即为基本素质测评分。最低分值为60分。
第三章 课程学习成绩测评
第七条 课程学习成绩是指学生所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考核成绩(非百分制成绩折算成百分制),若课程成绩评定为优、良、中、及格、不及格的,则分别换算为95、85、75、60、50分。
第八条 课程学习成绩测评分(G2)100分,由班主任带领班干部进行计算。课程学习成绩测评,实行学分制的按一学年获得学分课程的学分加权平均成绩进行计算。非学分制的按一学年课程的平均成绩进行计算。
第四章 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
第九条 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分(G3)100分,由附加分和惩处扣分两部分组成。
第十条 附加分采用分项加分的形式。附加分认定工作由班主任会同班干部共同开展。学生干部兼任多个职务或同一项获不同级别荣誉的只计最高分。
(一)学科与文体类竞赛、科研成果与科技发明等主要完成人
国家级+20分;省部级+15分;市级+10分;校级+5分;院级+2分。
(二)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或发表文学、艺术、新闻等作品(刊物级别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认定,未注明作者单位者不加分)。
国家核心期刊+20分;省级以上刊物(全国性报纸)+15分;市级报纸+10分;在校报上发表1篇+2分。
(三)社会工作
1.校级学生组织负责人+15分,副职+13分。
2.校级学生组织各部负责人、院系级学生组织负责人+10分,副职+8分。
3.院系级学生组织各部负责人、各班班长和团支书+7分,副职+6分。
4.其他学生干部+5分。
5.除以上1—4项学生干部加分外,其他学生参与社会工作的加分由院系掌握。
(四)社会活动
先进个人、积极分子、先进集体成员,国家级+20分;省部级+15分;市级+10分;校级+5分;院系级+2分。
(五)考级考证
1.英语专业通过专业英语四级、八级,其他专业学生通过大学英语四、六级分别加4分和6分。
2.通过计算机等级考试省级加3分,国家二级加3分,国家三级加5分,国家四级加7分。
3.通过程序员或者其它资格证考试的,各院系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加分。
第十一条 在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中弄虚作假、虚报成果的,经核实后扣除所获得的评分,并将其基本素质测评总评得分记为零分。
第十二条 惩处扣分
(一)迟到、旷课、早退(学校、院系组织的各种活动按照上课对待)分别扣1分/次、2分/节、1分/次。
(二)被学校相关管理部门通报批评,相关责任人扣2—10分。
(三)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记过以上扣30分,严重警告扣20分,警告扣15分,通报批评扣10分,院系通报批评扣5分。
第五章 测评结果及其应用
第十三条 测评结果体现学生综合素质的相对水平,作为下列各项工作的依据:
(一)评定各类奖助学金、组织发展的基本依据。
(二)评选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基本依据。
(三)审批困难补助等学生资助项目的考查依据之一。
(四)专升本推荐、毕业生就业推荐、与学生家长沟通等工作的基本依据之一。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